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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三代的刑罚

发表于 2019-1-24 14: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夏商周三代的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已不可详考,但《隋书·经籍志》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说法。“正刑有五”是指夏朝已有大辟(死刑)、膑(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劓(割鼻)、墨(刺面或额并涂墨)。“科条三千”的大意是可以适用这五刑的案例或罪名有3000条。“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泛称,刑罚主要是沿用夏朝的五刑,即墨、劓、宫、刖(砍脚)和大辟。但商朝刑罚较夏朝发达,以严酷著称。就大辟而言,执行方式就名目繁多而且极端残酷。有醢,即把人剁成肉酱;脯,就是把人制成肉干;炮烙,就是烧红铜格,下加炭火,使罪人走在上面,然后掉进去活活烧死。这些刑罚方法,在甲骨文里可以得到印证。除此之外,商朝还有流刑、劳役刑和断手等刑罚。商朝“结怨于民”而最终覆灭的教训被西周所吸取,周人认为应该“以德配天”,“德”的含义之一就是“保民”,所以,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德刑并用的立法思想。反映到刑罚制度上,就是《周礼·秋宫·大司寇》所说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罚政策。它主张刑罚的轻重应该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也叫做“三国三典”。西周初年,刑罚种类继续沿用夏商的五刑。到了西周末年,周穆王对五刑进行改革,增加了墨、劓刑,减少宫刑和死刑条款。除五刑外,还有劳役刑、拘役刑、赎刑、流刑、鞭刑和贬为奴隶等刑罚。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遵守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及惯犯与偶犯原则、疑罪从轻原则、同罪异罚原则和正当防卫原则。西周这一系列的法律对后世产生了无比深远的影响。

  墨

  墨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墨刑指的是刺面或额并涂黑,以达到羞辱的目的。

  劓

  劓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指的是割鼻这样一种刑罚。

  剕

  剕又称“刖”,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指的是断足的刑罚。一说即膑,是切去膝盖骨的刑罚。

  宫

  宫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指的是毁坏生殖器这样一种严酷的刑罚。

  大辟

  大辟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始于夏朝,并为后世所沿袭,指死刑。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出自于《礼记·曲礼上》,是西周礼和刑适用的阶级原则。“刑不上大夫”指的是刑罚不针对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而是指向平民、奴隶和异族。理由是大夫等贵族都能遵守礼法,刑罚不用去约束他们。所以有《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的“刑以威四夷”之说。即使大夫等贵族犯罪了,有关定罪量刑的内容也不会规定在刑书中,而且为了维护贵族统治者的尊严,他们在审理程序和量刑上都会享受特殊的待遇。“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奴隶主所特有的特权以及他们所能享有的祭庙、宴会等礼仪对平民和奴隶而言都不得享受。所以,这种礼不是针对庶人的。但是,庶人也有庶人的礼,但他们的礼仅限于用于辨明其身份或让其尽义务。概而言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分而治之的统治思想,体现了礼和刑的阶级性。

  私设公堂

  公堂,是指古代审理案件的场所以及审理过程,只能由专职官吏参与审理活动,并代表统治阶级进行裁断。私设公堂,是指非专职官吏私下以强行手段非法对百姓拘禁并进行所谓的治罪,属于违法的一种活动。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为了争取民心,建立政权,巩固统治,命萧何接管秦代的律令文书档案,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记》),并废除其余秦法。这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在天下百姓苦于秦朝**的时候,这是笼络人心的计策。在刘邦称帝后,“约法三章”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于是,萧何等人在刘邦的指派下,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从而成为汉律最核心的部分。

  父为子隐

  孔子明确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父为子隐”,意思就是尊亲可以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而不告发。儒家学说把“父为子隐”称为“仁”,把“子为父隐”称为“孝”,这些“仁孝”的伦理道德观念自汉武帝后被正式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了犯谋反、大逆以外,都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刑罚上得到减免。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了死罪上请减免以外,其他的也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父为子隐”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里面包含的一个内容。

  枷锁

  枷是实施枷号刑的一种器具,一般用锁把枷锁住,俗称为枷锁。枷号重量有十几斤到几十斤不等,最重的可以达到150斤,如果一个罪犯戴上150斤的枷号,往往在几天之内就会死掉。我国明初创设了枷号刑,该刑就是让罪犯戴枷在监狱外或者是官府衙门前示众,使其遭受羞辱痛苦的刑罚。刑期不等,有几个月的,半年的,甚至永远的。枷号刑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等种类。明代枷号很盛行,皇帝、宦官等经常滥施枷号刑,惩治他们认为有罪的人。

  明末三大奇案

  明朝后期,政治体制已经极端腐败。在这种背景下,有三个著名的奇怪案件发生,它们是:梃击案、红丸案和移宫案。

  在三案发生之前,政治上存在激烈的太子之位的争夺,明神宗万历四十三年(1615)五月初四,一男子手持枣木梃闯入东宫闹事,最后查明是郑贵妃所派。这就是“梃击案”。万历皇帝死后,太子常洛即位,但不久就病重。下臣李可灼进“红丸”让其服用,不久常洛便死去。旁人均怀疑又是郑贵妃所为,此即“红丸案”。“宫”指的是乾清宫,只有天子才能在里面居住,皇后可以陪住,其他的嫔妃不能长期居住。明光宗即位后,郑贵妃赖着不移出乾清宫,后来在大臣们的压力下才迁出。光宗住进去后,郑贵妃一伙的李选侍为光宗所宠爱,从而陪同入住。可是光宗不久病死,于是什么名分都还未得到的李选侍扣留皇子朱由校,以此要挟,想跟大臣讨价还价。后来迫于大臣的压力而移居出了乾清宫,此即“移宫案”。这三个案件,都在魏忠贤掌权的时候被翻了过来。这就是著名的“明末三大奇案”,是明末政治黑暗的生动反映。

  孔子反对铸造刑鼎

  子产是郑国的一个贵族,从公元前543~前522年执掌郑国的国政。子产尊奉周礼,但是又倡导改革,在礼和法之间折中,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之一。他主张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并且用公开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公元前536年,他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天下,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这一举动掀起了轩然大波。当时就遭到了叔相等旧贵族的反对。此后不久,晋顷公十三年(前513),晋国赵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反对这种靠成文法来治理国家的做法。他认为应当提倡“人治”。儒家的“人治”思想是从“礼治”和“德治”派生而来的,“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维护等级制;“德治”讲求统治者的个人作用。“铸刑鼎”表明主张以法律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凡事“一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方面起决定作用,而这种做法严重地破坏了等级制度。因此,风闻于此的孔子痛心疾首,认为晋国失去了原来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就有亡国的可能:“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因此,“铸刑鼎”的做法遭到孔子的质疑和反对。

  杨乃武与小白菜

  杨乃武与小白菜是清朝名案之一。浙江余杭县令刘锡彤之子刘子和,垂涎于葛小大之妻毕秀姑,刘与药铺老板钱保生密谋毒死葛,嫁祸于举人杨乃武。杨受刑不过,屈招而被定成死罪。乃武之姐淑英乘探监之机,叫弟写好状词,她执状词进京求救于刑部夏同善。时有光绪生父醇亲王告知夏,太后拟除掉巡抚杨昌睿等一伙事,夏同善便欲为乃武翻案。刑部开审之日,因葛毕氏受县太爷威迫,一口咬定杀夫凶手是杨乃武,衙役等因受贿而徇私。刑部见状知有弊,即退堂停审,暗中设计取得杨乃武与小白菜口供,案情终于大白。杨乃武官复原职,一伙为非作歹官吏,受到应得处分。

  孔融的非孝罪

  三国时期,孔融因与曹操的见解不和而被杀害。非孝罪是曹操编造的杀孔融的理由之一,是针对孔融的忤逆之言所定之罪,是以言论定罪。其中有些言论,即使在今天这个言论自由的社会,都难以让人接受。如其所言:“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瓶中,出则离矣!”孔融非得借助激烈的反问句式,以起到颠倒人伦的作用。对于奉行以孝治天下的中国,孔融下面的一个见解更让古人瞠目结舌。他鼓励人们,在饥馑的年代,为了使素不相识的人可以活下来,不妨让父亲去死。方法是:将仅剩的一碗活命饭送给路人,而不是同样奄奄一息的老父。曹操于是顺势定了他的“非孝罪”。

  杀嵇康的依据是什么

  三国时期,思想家嵇康对当时执政的司马昭不满,采取不合作态度,所以引起愤恨。嵇康的朋友吕安被哥哥诬告不孝,嵇康为他辩护,于是钟会就劝司马昭趁机除掉嵇康。当时太学生3000人要求赦免嵇康,愿请嵇康为师,司马昭不允许,后来将嵇康处死。时年40岁。司马昭加于嵇康的罪名主要不是“不事王侯”、“不为物用”,而是“言论放荡,非毁典谟”、“害时乱教”、“负才乱群惑众”,所以钟会才会说“今不诛康,无以清洁王道”。而这才是嵇康之死的根本原因和要害所在。嵇康“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思想,“非汤武而薄周孔”、“轻贱唐虞而笑大禹”的言论是导致其被杀的主要原因,因为这些思想不利于司马昭的篡位。嵇康的罪名是以思想定罪。

  近代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总称。领事裁判权指的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这项权力是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和其他条约的扩充而建立起来的。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有:第一,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第二,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第三,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于被告原则;第四,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原则,后者如果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就是观审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就审理机构而言,一审上诉案件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这样的后果是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前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共有19个。会审公廨指的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中国政府出钱出人,但它受外国领事的约束。会审公廨制度是说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这是继领事裁判权后中国司法主权受到侵犯的又一个典型标志。

  捕快

  捕快是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的衙役。捕快执行公务要出示他们的腰牌,抓人要有通缉罪犯的“海捕文书”或者是州县长官签发的牌票。所以,他们往往被尊称为“捕爷”、“牌头”、“班头”、“头翁”、“牌翁”等。明清法律中专有“应捕人追捕罪人”条,所谓“应捕人”就是“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的意思,捕快是最主要的“应捕人”,所以,又称呼为“应捕”,或讹为“阴捕”、“鹰捕”等名称。在各类衙役当中,捕快最为危险和辛苦。他们必须在限定的时间里破案,否则就要遭受皮肉之苦。因此,一般人都不愿意当捕快。而且,捕快的社会地位很低,如清朝法律就认定其为贱民,子孙三代都不得参加科考。不过,捕快往往容易从当事人那里捞到好处,他们持“腰牌”执行公务,经常会拿此牌去讹诈当事人,牟取不当利益。

  镖局

  在古代,水陆交通都极端不方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达,交易越来越频繁。为了维护交易中的银货的安全,将它们平安地送到目的地,以此为业务的镖局应运而生。镖局产生的具体年代不详,有学者认为是17世纪产生于晋商的资金通融活动中。镖局兴起于清朝,为地方以及全国的经济贸易活动保驾护航。其中比较著名的镖局有:创建于清咸丰五年(1855)的山西平遥同兴公镖局;京城五大镖局之一、创建于清光绪五年(1879)的源顺镖局等。在当时,即使是国家运送官银,也都往往要委托镖局来办理。镖局的组成人员包括镖局主人、总镖头、从事保镖工作的镖头和镖师、大掌柜、管理杂务的伙计和杂役等。镖局主人往往是具有较广人际关系的人,好应付场面。总镖头是赫赫有名的江湖人物。镖局的买卖称做出镖或走镖,由总镖头或能干的镖头押镖,带上镖师上路。镖局都有其特定的规矩,比如有“镖局六戒”,有其固定的行头,如镖车、镖旗,等等。镖局到了较发达的时候,大致有信镖、票镖、粮镖、银镖、物镖和人身镖六大镖系。进入民国,时局混乱,官府逐渐以军警武装押运钱物。镖局相继衰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临时约法

  1912年,中国处于南北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袁世凯对南京临时政府施加压力,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为了制约袁世凯,防止其专权,《临时约法》产生,共7章,56条。它是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它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还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主要宗旨就是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比如规定参议院拥有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表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比如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进行)。《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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