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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神判

发表于 2018-12-23 20: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单神裁法:
    1、水审:热汤审:被判者以手试热汤,以手是否受伤判罪之有无;
    冷水审:置被判者于水中,依沉浮状况定罪之有无。
    2、火审:燃火审 使被判者突入其手于燃火或步行其中,以伤之有无定罪之有无;
    铁火审:手之铁火审、足之铁火审、舌之铁火审。
    3、食审:印度米审•英国科斯列德 。
    4、毒审:予毒物与被判者,依中毒与否定罪之有无。
    5、触审:使嫌疑者接触某物,以人或物所现之变化定罪之有无。
    对审神裁法:
    1、斗审
    2、十字架审•中世纪基督教国家
    3、戫首审•台湾蕃族
    4、等火审•普尔麻
    5、盐审•婆罗洲
    6、贝审•婆罗洲
    7、针审•菲律宾土蛮
    从上述诸多的列举,我们大概可以看出,神明裁判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它完全是一种原始宗教活动以其对人们的精神灵魂的控制力量,以人们对不可知的自然力的恐惧心里介入并占有了司法活动,它是以人们公认的神灵的力量来作为罪与非罪的裁判者以及惩罚的执行者,神灵及其无上权威的存在是神明裁判得以有效运转的首要前提。可见,神明裁判如果要得以成功运用需要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证据不足,清浊难分的疑难纠纷;只有事件的情况超出了人们的正常的认知范围和知识结构,使人们处于一种无助的境地,彼时,他们以他们现有的知识无法得出合乎人心的判决和结果,于是人们就诉诸于一种超越人力的外界的力量来作评判;
   2、要有一个主宰世界的神灵;这个神灵是无所不有、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它必须是喜欢正直无罪者,而对于侵犯神明及邪恶的人深恶痛绝。正如前文所述,这才是神明裁判的基石,这也就是说人们必须认为做了不该做的事甚或是邪恶的事是对神灵的侵犯,而这一神灵是人们的精神支柱,他能够主持公道、分辨是非,而更重要的是能够惩恶扬善;
    3、外观上要使嫌疑者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通行神明裁判之地的人们大都认为,那个他们所信仰崇拜的无所不有、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能够主持公道、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的神灵使不会保护眷顾为非作歹之人的,因此,使嫌疑者置身于一种带有神性光环的危险境地,如果他竟能安然无恙摆脱危险,那说明他是无辜的获得了神明的眷顾,否则他若遭受危难,那么就说明他并非无辜是罪有应得的了。
    由此可知,裁判从头至尾都贯穿和对超自然的神灵的不可知的巨大威力的崇拜,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利来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疑者吐露实情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仰赖神力的神判方法,它没有丝毫的现代意义上的逻辑证据上的公正意蕴。唯一“能够保证用在另一个时代另一个社会看来是古怪乃至荒谬的规则实现正义的,的确不是这些规则本身,而是产生了这些规则、并且使他们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诸多社会的和心里的因素。” 故而,有很多学者称神明裁判是初民社会文化法律刚刚起步——甚至仍在萌芽——不发达之时的裁判法。列如前述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就认为“国家初期,法规未立,神意有为人民公的行为之基准之潜势力,故於争讼事件有疑难时,多依神签卜筮而窥神意,以决曲直,或直接请神之裁判……”“低级文化之人民,信仰神有超自然之力,支配人事,降临福祸,赏罚邪正;故在原始社会,关于法律事项有争议时,往往祷神而祈其裁判,或窥神意而裁决其曲直。”法律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已经完成了从野蛮到文明,从盲目崇拜到理性决断的转变。因此,如果我们仅仅从把法律视为一门人类文化的逻辑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把神明裁判归之于初民的原始蒙昧社会是有其逻辑层面的理由的,因为,“在人类司法实践的历史进程中,证明方法曾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化:第一次是从‘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换;第二此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换。与此相应,司法证明的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以‘神誓’和‘神判’为证明的主要形式;第二个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证明的主要方法;第三个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证明的主要手段。” 是现实的社会却往往不能就此简单的以逻辑理性思维来一笔带过,在现代社会,神明裁判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裁判方法仍然在很多地区存在着。中国西南各数民族聚居区正是一个活生生的实例。
    二 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神明裁判
  很多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都认为中国誓一个没有神判法传统的社会,“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形态中,根本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没有一条所知的法律是附有诅咒的。握有司法权的人也非具有巫术或神权的人。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 “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欧洲、西亚等国,引者注。)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我们这里暂且不说四川巴渝一带流行的一种骑金虎大神的神明裁判的方式,仅仅就中国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言,神明裁判作为一种是非善恶的裁判方法,则是比比皆是,极为经常的,而且花样迭出、种类多样,时至现今仍然如此。笔者揣测,上列学者的论述可能仅仅说的是以汉族为主的,以儒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的儒家化的中华法系的情况。在论述中国法律文化的时候,我们则决不可以以这种特指的论述来对全国的情况做武断的定性。
   在古代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地理的和经济的原因,很多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一个交通信息十分不发达的地方,往往几十里上百里山路方才有一个村落,而同属一个村落的各户人家的居住也往往是极为分散的。因此,政府的法律部门自历史上很久以来至今都很少有介入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村落,故而,在这些地方,民间自发形成的习惯法就成了这些民族村落内部处理纠纷的基本手段。再加上受本身的经济落后、文明进化的限制,些少数民族大多都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解决疑难案件纠纷。下面,我们就先列举三个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神明裁判的案例,以使我们对神明裁判的存在和效力有更深切的感受。
  1、广西龙胜和平乡龙脊村平安寨神判书
    立甘愿入庙社后字人,毛呈上寨众等廖贵、廖照、杨冈、良铁、仁红等。尝思世人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况吾等因与毛呈因寨为地争兢竞,土各枫木漕一共五漕、五埼,原系吾等公山,伊称伊地,请中理论,头甲人等亥豕难分。窃思官山府海,各有分别,土产山业,岂无其主。一比心甘祷神,何人者做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明瞒心昧己,一动一静,神明鉴察,毫发不爽。而我等各缘庚帖,甘愿入庙祈神。
  各大神圣座前鉴察报应,谁是谁非,神明本是无私,分明纠治。倘若我等何人风云不测,命入黄泉,实是诈骗欺夺,其班牌钱项尽属田寨。而我等并於邻不得说长道短,倚命而让祸端。如有悔言,自甘其罪。恐口无凭,立甘愿字,付与地方执照为据。
  甘愿立字人上寨众等•廖杨冈•良铁福•胜仁贤
  头甲执字人•廖金书•潘金旺•陈景章
  地方证人•廖量荣•元华等。
  口代笔潘廷范笔五百文
    光绪六年(1880)•二月•初二•立
    2、四川阿坝羌族捞白石案
    30年代末,曲各西湖寨有一地主,虽家有万贯却时运不好,丢了许多财物,他便怀疑是陈某某等几人偷的,但口说无凭,手无铁证,这个地主便要求陈某某等几人与他一起在神灵前赌咒,之后又烧开了油锅,大家从油锅立抓白石,若抓出白石手并没有被烫伤便证明无罪,不然就是窃贼。结果,地主本人从油锅里抓白石时手没有烫伤,陈某某自己从油锅里抓白石时,手也没有烫伤,但他替其姨妈从锅里抓出白石时,手却被烫伤了。陈某某的姨妈就被认定是偷盗者。
  3、凉山彝族杀鸡赌咒案
    1987年2月底,美姑县觉活乡瓦任村,吉克氏族吉尔基补亚氏族吉元火格家发现装在箱子的600元钱被盗,便猜疑是常住其家的邻居吉克氏族吉史阿史亚氏族吉克石几家15岁的儿子所盗。于3月2日请氏族内各亚氏族德古们调解未果。后两造及德古决定让吉克石几打鸡给失主火格看,并赌咒自白。石几自其家里抓来一只白公鸡,身披白披毡,包着白头帕,头帕上插了二十七根削了皮的神树枝,右手执一把尖刀,左手拿鸡和一根桃树枝,走到野外,在调解人指定的地点,把鸡塞给德古吉克莫色和阿硕木呷等九人检查,九人分别察看鸡耳里是否塞了火草团,据彝俗认为,如果在鸡耳里塞了东西,打鸡就不灵验;而打鸡,是表示请神灵作证,打鸡者是让鸡的灵魂代替自己的灵魂来赌咒受难。若闭塞鸡耳,打死了此鸡,即便打鸡者有罪,也不会受到祖灵的惩罚。此时,德古助理“莫萨”或称“谋者”大吼一声,说:“这仪式是为了了结两家的纠纷举行的,现在高级德古都走了,只由我们来监督。此仪式完毕,不得翻案。”然后石几执鸡握刀,念咒语:“我吉克石几家如有人在狗月蛇日偷了火格家的600元钱,就像此鸡一样死去,若是没有偷,便万事如意,长命百岁,像白雪一样清白”。他念完,便侧身向其中某一个维持秩序的人,问咒语是否念的正确,被问者点了点头,他便用刀和树枝打鸡头,鸡打死后,把鸡头向北方放在地上,鸡身上放桃树枝,把刀子放在鸡侧,他本人便向后退走,退步时,把打鸡时垫在脚后跟的石头用右脚尖蹬向前,再退一步,把头上的神树枝取下,把神树枝分为九组插在他面前山地上,即每组三枝交叉插于地,对应插二排,在树枝交汇点由外向里斜搭一枝;之后,分别把此树枝自两外侧斜穿向里,即左右换掉,同样,搭于交叉的树枝上,此表示“锁门”意即以此置法门,断绝罪恶之路。这是德古助理大声命令众人全部退走。石几转身去用泉水洗手,之后,回到村口,请等候在那里的毕摩为其及其家人作祭祖法事,把祭祖的鸡拿到头上,绕九圈。他回到家里,又让毕摩作驱邪的法事,用一只公山羊、一只公猪、一只公鸡祭祖,付给毕摩20元的酬金。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神明裁判在我国西南个少数民族地区德的情况:

  彝族•云南贵州四川:捞开水、油锅、乃克夺(端犁铧)、嚼白米、打死禽兽赌咒、漂灯草、摸石头、打折棍子、拔木桩;
    羌族•四川阿坝:捞油锅、砍鸡吊狗、赌咒盟誓、枪打草人、掷骰子;
    壮族•广西:捞开水、砍鸡砍狗告阴状、煮米、斗猫狗、抽签、过火练;
  瑶族•贵州云南湖南两广:砍鸡砍狗、盟誓、进社、烧香、装袋;
  景颇族•云南德宏:捞开水、砍鸡砍狗、喊天喊雷、煮米、烧线香、沾蛋清、斗田螺、鸡蛋卦、闷水;
  白族•云南大理:捞油锅、喊天喊雷
  哈尼族•云南红河:策贾拉牛牛(捞开水)、喝清水、看手相;
  傣族•云南西双版纳德鸿:吊簸箕、煮米、煮粽子、煮鸡蛋、过火练、潜水;
  傈僳族•云南怒江:捞石头、喝血酒、撒血酒;
  佤族•云南西南部:捞开水油锅、看鸡骨、看田螺、滚鸡蛋、扎手、打头、顶木板、拿石头;
  纳西族•云南丽江:捞油锅、钻牛皮;
  布朗族•云南西双版纳:量米;
  阿昌族•云南德宏:捧石头、点蜡烛;
  怒族•云南怒江:捞石头、怒由(拔石柱)、舜叔(喝血酒)、
  德昂族•云南德宏:乍鸡舌;
  独龙族•云南怒江:克尔大(捞开水、油锅)
  苗族•贵州云南湖南:捞油锅、砍鸡砍狗、喝血酒、盟誓、煮米、煮粽子上刀梯、踩斧头、踩犁铧;
  布依族•贵州广西:看鸡眼、盟誓;
  侗族•贵州湖南广西湖北:捞油锅、杀鸡看眼、砍鸡头、喝血酒、喊天喊雷、吃枪尖肉、煮糯米;
  藏族•青藏高原:捞铁斧、托铁铧、顶呷乌(护身符)、钻神索、三各日利(转炒面蛋)、倒尕日纳合(捞石子);
  土家族•湖南湖北四川:打笞(祷神)、猫血酒、上刀梯;
  仡佬族•贵州:捞油锅
  珞巴族•西藏珞渝:咬虎牙、多尼波罗丁炸得耐(赌咒盟誓)、达珠儿巴勒(看鸡蛋);
  僜人•西藏察隅:吃食物。
  囿于材料收集的范围有限,笔者未能尽其所有而对诸多西南少数民族的神明裁判的情况作逐一列举。但是,仅仅从这一不完全列举我们就可以看出神明裁判在中国西南地区的广泛存在了,而且这些裁判方法也毋庸置疑的在这些地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司法裁判作用。
  三、神明裁判的程序
  在任何司法活动中,程序均占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而在各少数民族的神明裁判中,程序的价值意义则更为重要。因为“庄严的仪式,繁琐的程序,以及各种各样辅助性和限制型的规则,使得应用神明裁判的那种制度能够成功的保持其神圣性与权威性。”可见,必须要有庄严的神明裁判的操作程序,否则是难以保持其结果的权威性的,下面我们主要以四川凉山彝族为例来探讨一下神明裁判的程序问题,并以其他民族的状况做一些细节上的必要的补充。
  正如前文所述,神明裁判是出于一种认为凡是对习惯法的违法与触犯的邪恶行为亦同样是对神灵的不敬和亵渎。所以,这里必须首先要有一个公正的具有相当权威的习惯法的存在,因为只有它的存在在作出邪恶的定性之后,但却无法做出罪与非罪的判决时,才引出了神明裁判的出现。那么,我们这里在探讨神明裁判的程序之前,首先得探讨一下引导神明裁判登上司法决断舞台的习惯法的出现。
  “习惯法就象是风景,从南到北,自东至西,习惯随风景变换。当然,习惯法毕竟是一种人文景观,因此,如19世纪历史学派法学家那样把它比作语言应该更加确切。……所谓习惯法出于自然,这种说法包含两重含义,其一,习惯法并非出于立法者(不均是国家的还是家族或其他立法组织的)的意志或理性,而是由民间日常生活中自动显现。其二,习惯法由‘自然’塑造而成,此所谓自然,既指实际的生活秩序,也包括山川风物,民俗人情。”
  在羌族中,“议话制度即‘尔母孜巴会议’,是羌族起源甚早的关于程序性规范的习惯法内容,‘议话’是早期羌人的民主仪式会制度,……议话作为羌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功能表现为制定习惯法和实现习惯法,兼具有立法和执法之功,与此相适应,有关的程序规则也从这两方面得以体现。”如该书作者记述,制定习惯法则在“公议”中进行,关于寨内一切事务注入首领的选举、乡约的产生与修改、重大祭祀与节日活动的安排、财产纠纷、刑事案件和本寨的武装保卫都在这个定期举行且仪式严格的“公议”中决定。在黔、湘、桂边界的侗族中,则以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制定的侗款使侗人过着“有款无官”的生活,“款”,团约也;俗习即以之称团。柳州志谓广西民兵曰款,指团练也。旧志称集款,则凡关于执行团约皆习用之。远在前清嘉道以前,由来以久。相传本县(三江县)平江区在昔自治自卫之阻止。悉遵洲夫六朗二人所定之二十一条款为法则,相沿至今,每遇集众或起团,皆曰‘起款’。以后浔江之九合局,及河里等村之连团,或曰大款,或曰扩大款。盖孜此始,凡团组成、款议定,皆共同遵守,并服从款首之指挥。每遇巨大事变,即以鸡毛火炭置信封中(实为定木牌上),为传发之紧急信号(条款谓之飞牌),闻这不避风雨,星夜奔驰赴指定地,如期而集者常逾万人,莫敢或后。此中组织,尤侗族之历史为悠久。 广西大瑶山瑶族是以石牌为主要的习惯法,其习惯法条文须经头人和群众议定后以文字形式镌刻在石牌(或木板等)上,通过一定仪式树立石牌,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西南其他少数民族,诸如彝族、藏族、白族、毛南族、等在其习惯法的产生与制定上都有着类似的极为庄严郑重的产生过程,在此不再赘述。读者可以想象到对于如此极为严肃的习惯法的违反而引起的神明裁判的程序也必将是十分复杂和严密的。现在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与神明裁判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即神明裁判的执行者,即神意的传达者的产生问题。
  在四川凉山彝族“从事祭祀的人员,大体可分为毕摩(祭司、巫师),……毕摩,又写作比目、兵母、自马、呗摩等。‘毕’是朗诵、念咒、传达、宣读之意,‘摩’指雌性、母的、长者、大的或调解(纠纷)说服人的使者。彝谚说:‘毕是讲道理释疑难的,为人与鬼神通情达意的,摩是中间人,调和的长老或使者’。所以毕摩是指从事宗教祭祀活动的祭司(巫师)。他们精通彝文及历史典故,通阴阳历算,掌握着丰富的传统文化。”除毕摩以外,主管纠纷调解的德古也是彝族神明裁判不可或缺的参加人员,其他如瑶族的目老、布朗族的召曼、阿昌族的乌蒙作、苗族的理老、景颇族的山官都有着极为注重传承和神意的产生方式,而且往往调解纠纷的法官与执行神明裁判的神职人员是重合的,他们一般被认为是神意权威的代表者。
  下面我们仔细讨论一下神明裁判的程序。

  神判所必须的庄严而公正的仪式,既满足了宗教所要求的神秘感,又满足了法律所要求的公正性。一般的神判仪式大多包括如下一些内容:一,当事人、主持人、见证人;二,公认的神判用品;三,公认的举行的程序;四,公认的巫术用语。”所谓当事人、主持人、和见证人除案件两造、神职人员、双方的证人以外,一个更重要的参与者即是双方所属氏族,在明裁判的执行过程中,双方所属氏族均站在己方一边,并备有械斗的武器,一但裁判过程中出现有不公的行为双方便会用武力来解决。公认的神判用品除了上文中所列各类神判方法所需的必要用品外,其他如物品的颜色、数量、搁置方式都有着深刻的宗教意义或当事人的愿望。比如在彝族的一些神明裁判中,原告一方往往身穿黑衣,手执黑旗,表示他们希望神明裁判的结果是“黑”的,即被告是有罪的;而被告一方则身穿白衣,手执白旗,表明自己是清白无辜的,是会得到神灵的眷顾的。物品的数量如前文所引彝族杀鸡赌咒案中鸡的数量,神树枝的数量等;该案末尾被告一方把神树枝分九组插在地面上的“锁门”即是对物品的搁置方式的研究;公认的巫术用语,则是神明裁判中的关键内容,神职人员、双方当事人均需极小心谨慎的念咒语,否则会引起双方所属氏族的械斗,典型的神职人员的咒语有苗族鬼师的叙事唱词:
  吃成就转,
  转到牛空太阳之门;
  饮毕即散,
  散到天上太阳的家乡。

  请你们听我说出事情根底,
  请你们回头看我讲出事情的原由。
  我们上到高山请雷来看,
  邀龙观察,
  引导水往下流,
  公判人间纠纷。

  而比较典型的当事人的咒词在彝族打鸡赌咒中可详见,打鸡者说:“若案件与我有关,我就像鸡一样死去,若我是清白的,我就像雪一样白”;或“我作了案,就像此鸡一样死去,若我没作案,诬告我的人像鸡一样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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